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家上,85,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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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8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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