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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邱依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忠義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萬1,59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且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明。
再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4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邱文聰(下逕稱其名)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4分之1,邱文聰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上訴人雖僅就原判決未自邱文聰遺產扣還其墊付之62萬6,649元,及邱文聰所遺股票、機車部分之分割方法表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惟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效力仍及於訴之全部。
故本件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上訴人應繼分之比例定之。
而邱文聰之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546萬5,396元(計算式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6萬6,349元(計算式:5,465,396×1/4=1,366,34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萬3,474元、1萬0,245元(見原審卷第11頁、見本院卷第17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08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萬1,599元未據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予以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被繼承人邱聰文之遺產(新臺幣:元)
編號 遺產內容 起訴時價值 備註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灣銀行存款 106元及其孳息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1元及其孳息 3 郵局存款 134,842元及其孳息 4 元大銀行存款 1,703,311元及其孳息 5 台新銀行存款 1,646元及其孳息 6 新莊區農會存款 30,118元及其孳息 7 彩晶股票3,000股 41,7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13.9元/股 計算式:3,000股×13.9元=41,700元 8 太電股票7,439股 113,667元 未上市,以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原審卷第21頁) 9 利奇股票3,000股 71,85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23.95元/股 計算式:3,000股×23.95元=71,850元 10 宏遠證券股票7,000股 116,55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16.65元/股 計算式:7,000股×16.65元=116,550元 11 長榮航股票15,000股 534,75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35.65元/股 計算式:15,000股×35.65元=534,750元 12 臺鳳股票5股 50元 未上市,以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原審卷第21頁) 13 台玻股票4,000股 95,0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23.75元/股 計算式:4,000股×23.75元=95,000元 14 同光權股票2,546股 25,460元 未上市,以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原審卷第21頁) 15 云辰股票7,000股 167,3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23.9元/股 計算式:7,000股×23.9元=167,300元 16 陽明股票1,000股 125,0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125元/股 計算式:1,000股×125元=125,000元 17 群創股票10,000股 154,5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15.45元/股 計算式:10,000股×15.45元=154,500元 18 國碩股票2,000股 50,8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25.4元/股 計算式:2,000股×25.4元=50,800元 19 友達股票10,000股 185,5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18.55元/股 計算式:10,000股×18.55元=185,500元 20 彰源股票2,000股 75,8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37.9元/股 計算式:2,000股×37.9元=75,800元 21 大亞股票10,350股 307,395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29.7元/股 計算式:10,350股×29.7元=307,395元 22 燁輝股票4,000股 93,8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23.45元/股 計算式:4,000股×23.45元=93,800元 23 華航股票15,000股 446,25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29.75元/股 計算式:15,000股×29.75元=446,250元 24 加百裕股票10,000股 398,0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39.8元/股 計算式:10,000股×39.8元=398,000元 25 長榮股票4,000股 582,000元 111年4月21日收盤價:145.5元/股 計算式:4,000股×145.5元=582,000元 26 機車CXW-092 10,000元 以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原審卷第23頁) 總計 5,465,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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