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家抗,70,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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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70號
抗 告 人 黃國福

相 對 人 黃國泰

黃美芳
黃游德

黃昕
黃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10萬3,700元。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於民國110年間3月間向原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嗣對原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原法院以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6,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秀英(下逕稱其名)之遺產為333萬9,986元,伊上訴目的僅在請領108年以後之祭祀費用,原裁定命伊繳納裁判費金額過高,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其次,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要旨參照)。
另按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對於本案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不利於抗告人部分廢棄。
⒉上廢棄部分,相對人黃國泰(下逕稱其名)應再返還110萬3,700元,及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即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⒊游秀英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民事上訴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堪認抗告人係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準此,上訴聲明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抗告人上訴請求黃國泰返還之公同共有債權額即110萬3,700元(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另計算價額)核算;
上訴聲明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以遺產總價額,按原告即抗告人應繼分比例定之,而遺產總額為333萬9,986元(計算式:2,699,986+640,000=3,339,986),抗告人應繼分為6分之1,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5萬6,664元(計算式:3,339,986×1/6=556,6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從而,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較高之110萬3,700元定之。
抗告人雖主張其提起上訴僅在請領108年以後之祭祀費用云云,然此即係就本案判決所定分割方法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其上訴效力仍及於訴之全部,是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所核訴訟標的價額過高,洵無可採。
㈡綜上,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萬6,664元,尚有未洽。
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於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仍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部分,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就該部分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惟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被繼承人游秀英之遺產(新臺幣:元)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 1 定存金 2,699,986元 2 車禍賠償金 6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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