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家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張珠子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萬得、杜張阿英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0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依其113年3月25日之民事減縮上訴聲明狀(見本院卷第101頁),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5萬2773元本息,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3萬6111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966元,除已繳納2萬4666元,尚餘6萬4300元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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