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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38號
抗 告 人 姜廣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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