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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94號
抗 告 人 林萬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程林絨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7,0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7,40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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