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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柯彥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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