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選上,3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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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王怜力
張妙如
李岱憶
被 上訴 人 江李桂春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選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者,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參與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第3屆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經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2月2日桃選一字第11131502521號公告當選,有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公告及所附當選人名單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3、25頁)。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於同年12月22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30日法定期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屬合法。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為期順利當選,提供其戶籍地即桃園市○○區○○里○○路○○段000號(下稱佳安段址)11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予訴外人黃萬成、梁月美(下合稱黃萬成2人),由黃萬成2人於111年5月31日虛報戶籍,自原戶籍地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00弄00號(下稱梅龍路址)遷至佳安段址,取得系爭選舉投票權,不實增加該選區選舉人人數。
黃萬成2人於111年11月26日系爭選舉投票日投票予被上訴人,嗣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2月2日公告被上訴人當選佳安里里長。
黃萬成2人虛遷戶籍使系爭選舉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與被上訴人共同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求為宣告被上訴人就系爭選舉當選無效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與友人黃萬成2人認識20多年,黃萬成前任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自00年0月間起與梁月美共同居住在中科院位於佳安里之宿舍,經常參與該里及社區活動。
嗣黃萬成於104年8月31日自中科院退休,需搬離宿舍,伊提供佳安段址由黃萬成、梁月美依序於104年12月15日、同年月16日設籍,並將具單獨出入口之該址4樓套房(下稱佳安段房屋)貸與黃萬成2人使用,雙方成立使用借貸關係迄今。
黃萬成2人入住梅龍路址前均暫住該屋,嗣黃萬成因在梅龍路址自建房屋,為處理安裝水電相關事宜,於106年9月11日遷至該址,惟為免參與佳安社區活動時遭非議,復於109年7月15日將戶籍遷入佳安段址,其後又恐梅龍路址遭以無人設籍之空屋課稅,黃萬成、梁月美再依序於110年2月24日、同年9月22日遷籍至梅龍路址。
黃萬成2人為佳安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下稱關懷據點)志工,縱遷居梅龍路址,仍常居住佳安段房屋以便參與活動,其2人工作、生活與佳安里之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公共事務有長期高度連結,於000年0月下旬詢問得否再設籍於佳安段址時,伊同意並提供房屋稅單予其二人於同年月31日遷移戶籍至佳安段址。
伊於同年7月底始決意參與系爭選舉,黃萬成2人遷移戶籍與系爭選舉無涉,伊自無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可言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者,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固有明定。
惟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並非禁止人民遷徙戶籍之誡命規範,良以純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者,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而參與投票者均以刑罰相繩(立法理由參照)。
是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斷,須以其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倘設籍或遷徙戶籍之行為與特定選舉無必然關連性,即難認合於上述構成要件。
次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揭示:立法者認為選舉結果之實質代表性,來自各該選舉區「實際居住」居民之投票支持與認同,為防止「未實際居住」選舉區之選舉權人,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之「選舉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取得選舉權,在未與設籍地之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事務有最低限度的熟悉、連結之情形下參與投票,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純潔及實質代表性,而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限制人民在前述情形下行使選擇投票選舉區之自由,可認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核屬正當,所採取之刑事處罰手段,乃屬最小侵害,與人民選舉權之限制,尚屬相稱,而與刑罰明確性原則、憲法平等、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無違。
又所謂「實際居住」,隨著社會變遷,不應再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居住」概念。
隨著交通工具與人際互動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工作地與住家分處不同選舉區之情形所在多有,因長期工作而與工作場所所在之選舉區生活密切關連,亦足以產生社群共同體之認同,已屬不容否認之事實。
是所謂政治社群之界定範圍也應更加具有彈性,社群自我治理之民主正當性,自然不應僅侷限於傳統上所理解之居家生活與住宿事實;
人民基於持續就業而與所處地區實質上建立政治社群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成為承認其在工作場所所在選舉區擁有選舉權,參與政治社群自我治理之另一種正當性基礎。
因此,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5條第1項以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為取得該選舉區選舉權之資格要件之規定,而「居住」或「實際居住」之認定,基於憲法保障選舉權之意旨,即不應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居住」概念,而應擴及在某選舉區持續就業之事實。
是只要在某選舉區長期就業,該地區亦屬其日常生活重心所在,故將戶籍遷入就業所在之選舉區,其長期持續就業之事實,亦得建構與選舉區成員休戚與共之網絡,而成為政治社群之一員,當可因而認定具有「實際居住」事實等旨。
㈡查,黃萬成2人於111年5月31日持被上訴人提供之房屋稅單影本,將戶籍由梅龍路址遷至佳安段址,取得系爭選舉佳安里選區之投票權人資格,並於同年11月26日前往投票等情,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選舉人名冊、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審卷第65、67、273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76號卷(下稱76號卷)第49至55頁】。
又黃萬成2人自承於106年9月以後實際居住地點在梅龍路址(本院卷第88至89頁),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查訪表可憑(76號卷第61、63頁)。
上情均堪認定。
㈢次查,黃萬成於104年間退休前在位於佳安里之中科院任職,梁月美為其同居人,其二人確長期居住生活在佳安里,黃萬成於86年11月24日、88年10月26日有遷移其戶籍至桃園市○○區○○里○○路00巷00號之紀錄,其於96年8月6日至104年12月15日期間、梁月美則自86年8月22日至104年12月16日皆設籍該址,其後黃萬成2人歷次設戶籍之時間及地址如附表一所示,有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中科院網頁資料、遷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原審卷第65、67頁、本院卷第61、63頁、76號卷第65、66頁),顯見其二人先前實際居住或設籍於佳安里之時間長達20餘年,並非於111年5月31日首次遷移戶籍至佳安里。
佐以證人即佳安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古湯鑑梅證述:其於106年間在關懷據點認識黃萬成2人,當時有長者詢問黃萬成是否非佳安里人,黃萬成稱其居住在佳安段房屋,且石門水庫管理局亦位在佳安里,黃萬成常造訪在該管理局之友人等語(本院卷第118、123頁),堪認黃萬成因長期在佳安里工作,梁月美亦在該里長期生活,於黃萬成退休後,其二人曾同住在佳安段房屋,均熟稔該里之生活圈,足以對佳安里產生社群共同體之認同。
㈣再查,被上訴人自102年3月24日起至110年4月22日止,擔任桃園市龍潭區佳安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有桃園市政府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可參(原審卷第61至63頁)。
觀被上訴人所提照片、長輩健康登記表、關懷據點活動簽到名冊、活動簽到簿(原審卷第69至168、195至213、225至231頁、本院卷第69至79頁),黃萬成退休後,於108年至000年0月間持續與梁月美共同參加該協會關懷據點所舉辦之課程及活動(歷次參與時間詳見附表二),次數頻繁,除附表二所示時間外,復常至關懷據點測量脈搏及血壓,並為健康登記,有長輩健康登記表可憑(原審卷第76至77頁),證人古湯鑑梅證述黃萬成2人亦參與關懷據點志工服務、自強活動等(本院卷第118至120、122頁),足見黃萬成2人積極投入該據點活動之情。
參以黃萬成於刑案證稱其有失智及憂鬱症傾向,關懷據點活動對其助益甚多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下稱4號卷)二第28頁】,考量黃萬成於104年間自中科院退休,其與梁月美之子女亦已成年,為維繫健康及人際關係,參與關懷據點相關活動確為其二人老年生活之重心。
再參酌黃萬成2人亦參加佳安里月光晚會、重陽敬老等活動,經古湯鑑梅證述在卷(本院卷第120頁),益徵黃萬成2人基於退休前之工作及生活經驗、退休後活躍參與關懷據點活動,在佳安里有結交、相識之友人,樂於參加該里各項活動,對佳安里顯有歸屬感及認同感,已成為該里政治社群之一員,按諸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當可認黃萬成2人具實際居住於佳安里之事實。
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於111年4月19日函略以關懷據點服務對象建議完整COVID-19疫苗基礎劑或追加劑接種滿14日後,再接受服務等語(本院卷第99頁),黃萬成2人因僅接種第1劑疫苗(見本院卷第103頁疫苗接種紀錄卡),於111年4月底後至選舉日前未再參與關懷據點活動,然此為黃萬成2人遵守防疫措施之舉,不能以此推論其對佳安里已無歸屬或認同感。
上訴人僅以梅龍路址距佳安段址之車程約15分鐘,黃萬成2人參加關懷據點活動無須設籍或居住佳安里,且於111年5月至11月間未參與關懷據點活動,無需遷移戶籍,主張其二人無居住佳安里之事實而虛偽遷徙戶籍云云,即無可採。
㈤再者,黃萬成2人於刑案均供稱遷移戶籍時不知被上訴人參選里長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他字第262號卷第69頁、4號卷二第38、47頁)。
參照被上訴人與桃園市龍潭區大中正社區發展協會執行長劉邦熙間之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35至137頁),劉邦熙於111年7月21日傳送時任佳安里里長羅濟巧涉嫌貪汙遭起訴之新聞,並於翌日傳送「江李桂春給鄉親的一封信」檔案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稱「好強喔,那麼快就完成謝謝你」等語,劉邦熙再於同年月23日對被上訴人稱「要開始想一下、參選的政見」等語,雙方於同年月27日再互相傳送「給鄉親的一封信」修改檔案等情,足見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底始囑由劉邦熙撰擬致送里民信件之草稿。
嗣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1日致送「給鄉親的一封信」予佳安里里民,表明參選里長之意(本院卷第105至107頁),核與證人古湯鑑梅證述:111年7月底時有幫忙折「給鄉親的一封信」,當時才知道被上訴人要參選里長等語相符(本院卷第119至121頁),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古湯鑑梅等人於111年8月4日持續協助折疊該信件(本院卷第141頁)。
又黃萬成2人未協助被上訴人競選里長事宜,僅於111年10月中曾參加被上訴人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亦經古湯鑑梅證述明確(本院卷第123頁)。
綜上各節,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底始積極規劃參選佳安里里長,與其往來密切之古湯鑑梅於該時始悉被上訴人欲參選,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31日已欲參選里長,或黃萬成2人已知悉此情,自無從認定被上訴人係為當選佳安里里長而使黃萬成2人遷移戶籍至佳安段址。
㈥至黃萬成於刑案警詢時稱:「要支持她也是一部份原因,主要是要變成佳安里民以便參加佳安里的社區活動」、「沒有任何報酬,是我本人主動支持她而將戶籍遷入」;
梁月美亦稱:「支持江李桂春是一部分原因,主要是要參與佳安里的社區關懷活動」、「我是本人自願支持她而將戶籍遷入」等語(見76號卷第15、23頁),固提及其二人支持被上訴人之意,然均明確表示遷移戶籍至佳安里之主要目的為便利參加該里社區活動。
且被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參與推動佳安社區發展協會事務,尚未宣布參選佳安里里長,黃萬成2人所述「支持江李桂春」等語,語意上亦可解為支持該協會發展或關懷據點之活動,實難逕認黃萬成2人為投票予被上訴人而遷移戶籍;
況經檢警勘查黃萬成2人之行動電話,未見其內有與系爭選舉相關之對話(76號卷第57至59頁、本院卷第95頁),更難認被上訴人教唆或與黃萬成2人共謀虛偽遷移戶籍以取得投票權。
㈦綜合上情,黃萬成2人否認遷徙戶籍與系爭選舉有關,而遷徙戶籍之主客觀因素多端,黃萬成因工作久居佳安里,梁月美因與黃萬成共同居住,亦長年居住該里,在該里結識友人,於黃萬成退休後一同積極參加關懷據點活動,生活與佳安里密切關連,實質上已建立社群之歸屬與認同感,其二人為便於參與佳安里生活圈內之活動而遷徙戶籍,並無證據可認與系爭選舉相關。
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足推論黃萬成2人意圖使被上訴人於系爭選舉當選佳安里里長,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投票,復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教唆或與黃萬成2人共謀遷移戶籍而使其於系爭選舉當選之意圖,自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無從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其當選無效。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宣告被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一:
時間 黃萬成戶籍地址 梁月美戶籍地址 104年12月14日以前 桃園市○○區○○里○○路00巷00號 桃園市○○區○○里○○路00巷00號 104年12月15日 佳安段址 104年12月16日起至106年9月10日 佳安段址 106年9月11日起至 109年7月14日 梅龍路址 109年7月15日起至 110年2月23日 佳安段址 110年2月24日起至 110年9月21日 梅龍路址 110年9月22日起至 111年5月30日 梅龍路址 111年5月31日起 佳安段址 佳安段址 附表二:
活動時間 活動名稱 證據 108年1月23日 接龍遊戲 原審卷第113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2日 七巧板拼圖 原審卷第93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9日 五行健康操 原審卷第91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10日 淺談如何控制血糖 原審卷第89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16日 桌遊-跳棋 原審卷第87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17日 歡唱卡拉OK 原審卷第86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23日 桌遊-拼圖 原審卷第83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24日 才藝課-康乃馨製作 原審卷第81頁簽到名冊 108年4月30日 桌遊-夾彈珠、紅豆 原審卷第79頁簽到名冊 108年5月1日 原始點-頭部原始點及心態觀念 原審卷第111頁簽到名冊 108年5月7日 防失智的傳遞遊戲 原審卷第109頁簽到名冊 108年5月8日 原始點醫學-頸部原始點及心態觀念 原審卷第107頁簽到名冊 108年5月21日 四巧板拼圖 原審卷第101頁簽到名冊 108年5月22日 原始點醫學-上背部原始手法及心態觀念 原審卷第99頁簽到名冊 108年5月28日 桌遊-跳棋 原審卷第97頁簽到名冊 108年5月29日 五行健康操 原審卷第95頁簽到名冊 108年某月某日 端午民俗節慶-佳安慶端午活動 原審卷第115頁簽到簿 109年7月23日 佳安豆腐乳創新製作活動 原審卷第123頁簽到簿 109年8月6日 佳安感恩雙親活動 原審卷第119頁簽到簿 110年1月5日 延緩失能課-彈力帶操、杯中尋寶 原審卷第157頁簽到名冊 110年1月6日 樂齡樂活課程-微笑娃娃 原審卷第159頁簽到名冊 110年1月12日 延緩失能 原審卷第161頁簽到名冊 110年1月13日 樂齡課-防疫娃娃 原審卷第163頁簽到名冊 110年1月19日 延緩失能活動 原審卷第165頁簽到名冊 110年1月某日 樂齡關懷課程(不織布面紙盒) 原審卷第167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9日 延緩失能-記憶大考驗 原審卷第143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10日 樂齡課程-松果聖誕樹 原審卷第155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16日 延緩失能課-彈力帶 原審卷第151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17日 樂齡課程-種子吊飾 原審卷第153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23日 拓印 原審卷第149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24日 樂齡課-葡萄花架 原審卷第147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30日 延緩失能課 原審卷第139頁簽到名冊 110年3月31日 樂齡課-葡萄花架 原審卷第145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6日 延緩失能 原審卷第141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7日 樂齡樂活-事事如意鑰匙圈、走路企鵝 原審卷第137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13日 延緩失能課程-健康講座-腎臟保健 原審卷第135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14日 樂齡關懷系列-海洋世界 原審卷第125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20日 延緩失能-彈力帶 原審卷第127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21日 樂齡樂活-蝶谷巴特吸水杯墊、康乃馨 原審卷第129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27日 延緩失能課 原審卷第131頁簽到名冊 110年4月28日 樂齡課-蝶谷巴特手工扇 原審卷第133頁簽到名冊 110年9月28日 健康促進 原審卷第195、205、207頁簽到記錄簿 110年9月29日 健康促進 110年10月5日 健康促進 110年10月6日 健康促進 110年10月12日 健康促進 110年10月19日 健康促進 110年10月20日 健康促進 110年10月26日 健康促進 110年11月2日 健康促進 110年11月9日 健康促進 原審卷第197、205、207頁簽到記錄簿 110年11月10日 健康促進(僅梁月美簽到) 110年11月16日 健康促進 110年11月17日 健康促進 110年11月30日 健康促進(僅梁月美簽到) 110年12月1日 健康促進 110年12月7日 健康促進 110年12月8日 健康促進 110年12月15日 健康促進 110年12月21日 健康促進 110年12月22日 健康促進 110年12月28日 健康促進 110年12月29日 健康促進 111年1月4日 健康促進 111年1月5日 健康促進 原審卷第195、209頁簽到記錄簿 111年1月11日 健康促進 111年1月12日 健康促進 原審卷第197、209頁簽到記錄簿 111年1月18日 健康促進 原審卷第199、209頁簽到記錄簿 111年1月19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2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8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9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15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16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22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23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28日 健康促進 111年3月29日 健康促進 原審卷第201、211頁簽到記錄簿 111年3月30日 健康促進 111年4月6日 健康促進 111年4月12日 健康促進 111年4月13日 健康促進 111年4月19日 健康促進 111年4月20日 健康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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