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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王端書
訴訟代理人沈之馨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徐大維
訴訟代理人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
法官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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