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重上,37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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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周金條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張軒律師
被 上訴人 倫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甫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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