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簡黃明愛
余建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上訴 人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