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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謝芳汶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辰曄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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