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曾恒次
林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萬7712元,經本院限期命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39至245頁裁定、送達證書);
因上訴人迄未依限補正(見本院卷第257至267頁繳費狀況查詢回覆),是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核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