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上,354,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良駿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謝良駿,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自應由謝良駿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謝良駿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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