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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李連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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