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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曾建穎
送達處所:三重市正義○○○000○○ ○
相 對 人 徐維德等20人(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在原法院刑事庭(下稱刑事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08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民訴訟)。
刑事法院於112年9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後段規定,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08號裁定(下稱系爭1號裁定)公訴駁回,並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112年9月15日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裁定(下稱系爭541號裁定),將附民訴訟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見附民字卷第7至13頁)、系爭1號裁定(見原審卷第15至22頁)、系爭541號裁定(見原審卷第11至13頁)可憑。
原法院以該附民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且抗告人未以書狀或言詞聲請將附民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為由,認定抗告人之訴不合法,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偵查不力之責任,不應由伊承擔,伊為系爭刑案之被害人,原裁定逕駁回伊之起訴,致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罹於時效風險。
又系爭刑案未開庭,伊無從以言詞向刑事法院提出聲請,經書記官連繫後,伊已依法提出聲請,原裁定駁回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有不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前揭統一見解。
查,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並無提出聲請方式之限制,而抗告人經書記官連繫後,已向刑事法院提出將附民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有公務電話紀錄(見原審卷第79頁)可佐,原裁定逕認抗告人未依法提出聲請,已有誤會。
況刑事法院以系爭1號裁定駁回公訴後,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民訴訟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原法院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依前揭說明,應將該事件改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附民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即主文第1項)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表:
編號 相對人名稱 住居所 1 徐維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 李淳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3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6樓 4 陳瑀紘 住○○市○○區○○街00號11樓 5 施政旭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13樓 6 謝任哲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7 張敬培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 8 楊添財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居高雄市○○區○○里000鄰○○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 9 張克家 住○○市○○區○○街000巷0號 10 阮采羚 住○○市○○區○○街00巷00號 11 洪浩倫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12 歐佳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同上區美村南路239號3樓之1 13 廖仁甫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4 王陽明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同上區金門街376號4樓之1 15 林煥鈞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同上區復興路373巷7弄14號3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6 林煥軒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同上區復興路373巷7弄14號3樓 17 林孝忠 住○○市○○區○○街000號3樓 18 彭文濱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9 林哲雋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20 陳治宇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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