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11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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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鋐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群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相 對 人 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七二○號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十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審受命法官督促相對人傳喚陳志明到庭作證,聲請人當庭有表示反對,須藉由錄音核對筆錄,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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