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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趙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易字第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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