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上國易,13,202408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3號
上訴人林蘭銀

被上訴人楊明箴
新竹市政府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邱臣遠
被上訴人高虹安
李欣玫
黃玉璇
郭廷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有本院查詢之新竹市政府網頁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
    法官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林虹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