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上易,244,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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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曾恒次   
            林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萬7712元,經本院限期命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39至245頁裁定、送達證書);

因上訴人迄未依限補正(見本院卷第257至267頁繳費狀況查詢回覆),是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核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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