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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許郁晨即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曹晉嘉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棟
訴訟代理人 連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未來趣娛公司)主張:其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許郁晨即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下稱許郁晨)於民國109年2月1日簽訂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由許郁晨擔任「MeMe直播平台」(下稱系爭直播平台)之簽約主播,嗣許郁晨於110年7月1日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名義與未來趣娛公司再簽訂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由其擔任該經紀工作室之唯一直播主,合約為期1年,兩造並於111年2月1日提前續約,簽訂獨家主播經紀合作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約定合作期限至112年1月31日。
依系爭協議第2.3項、第7.2項之約定,許郁晨於合作期間,不得在其他直播平台進行直播,如有違反,應賠償其直播所得總額10倍金額或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較高者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詎許郁晨竟自111年3月9日起,於UP LIVE直播平台進行直播,經未來趣娛公司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其停止前揭違約行為,仍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協議第7.2項約定,請求許郁晨給付違約金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許郁晨則以:未來趣娛公司自111年3月1日起,將其經營之直播業務全部移轉予原審原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啟公司),然上開契約承擔為許郁晨所不同意,對許郁晨應不生效力,是許郁晨係因未來趣娛公司無法繼續提供系爭直播平台,始改至其他平台進行直播,且未來趣娛公司既已將直播業務移轉他人,自難認其因許郁晨至其他平台直播之行為而受有損害,是未來趣娛公司依系爭協議第7.2項之約定,請求許郁晨給付違約金150萬元,顯屬過高,應予酌減;
未來趣娛公司業於兩造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022號請求給付報酬民事事件(下稱另案)中,主張以本件違約金債權與許郁晨之22萬元報酬債權互為抵銷,並經另案判決准予抵銷確定,是未來趣娛公司此部分之違約金債權顯已消滅,自不得再為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未來趣娛公司之請求,為其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命許郁晨應給付未來趣娛公司66萬元,及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另駁回未來趣娛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許郁晨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許郁晨之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未來趣娛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未來趣娛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未來趣娛公司就其敗訴部分,亦提起一部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未來趣娛公司後開第2項請求之部分廢棄。
㈡許郁晨應再給付未來趣娛公司8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許郁晨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原判決關於駁回藝啟公司先位之訴,暨駁回未來趣娛公司逾上開請求部分,均未據其等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未來趣娛公司主張許郁晨先以其個人名義,於109年2月1日與未來趣娛公司簽訂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嗣於110年7月1日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名義與未來趣娛公司簽署獨家主播經紀合作協議,再於111年2月1日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名義與未來趣娛公司簽訂系爭協議,約定合作期限至112年1月31日;
又許郁晨自111年3月起,在其他平台進行直播等情,業據其提出前述3份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直播畫面、光碟、媒體報導等為證(見原審卷第21-51、59-92頁),且為許郁晨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未來趣娛公司主張許郁晨於系爭協議所定合作期間,至其他平台進行直播,違反系爭協議第2.3項約定,故其得依系爭協議第7.2項約定,請求許郁晨給付150萬元之違約金等情,為許郁晨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㈠許郁晨前以未來趣娛公司積欠111年2月份直播報酬22萬元為由,對未來趣娛公司提起另案訴訟,並經另案判決認定許郁晨主張之22萬元報酬債權固屬存在,然因許郁晨未合法終止系爭協議,且在系爭協議所定合作期間,違約至其他平台進行直播,故未來趣娛公司得依系爭協議第7.2項約定,請求許郁晨給付違約金,並得以其中之違約金債權22萬元與許郁晨之22萬元報酬債權互為抵銷,因而駁回許郁晨之起訴;
又上開判決未經兩造提起上訴,業已確定等情,有臺北地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022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145、164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是關於未來趣娛公司因許郁晨在兩造合作期間至其他平台進行直播,對許郁晨有22萬元之違約金債權,及該債權業因未來趣娛公司主張與許郁晨之22萬元報酬債權互為抵銷,而歸於消滅等節,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於兩造間應有既判力,且兩造對上開事項均無爭執,並同意本件爭點僅為未來趣娛公司依系爭協議第7.2項約定,得請求許郁晨給付之違約金數額是否應予酌減及如何酌減(見本院卷第164頁),則本院自僅需就上開爭點予以說明判斷,先予敘明。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民法第252條規定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7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
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等情形予以酌減。
倘違約金屬懲罰性質者,並應參酌債務人違約之情狀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⒈系爭協議第7.2項之約定為:「乙方(即許郁晨)或及乙方經紀之主播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獨家性承諾或,乙方或及乙方經紀之主播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時,甲方(即未來趣娛公司)有權選擇終止合作,且有權要求乙方及乙方經紀之主播連帶賠償相當於『自乙方經紀之主播首次在MeMe平台開展獨家直播之日起於MeMe平臺及/或MeMe平臺運營方(不管是甲方還是其他公司)處獲取的實際所得總和之10倍金額或50萬元,以二者中較高者為準』的懲罰性違約金。」
,此有系爭協議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44頁),是該違約金之性質應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
⒉未來趣娛公司主張許郁晨在系爭協議所定合作期間內,至其他平台進行直播,違反該協議第2.3項之獨家性承諾,故未來趣娛公司得依系爭協議第7.2項約定,請求許郁晨給付違約金等節,業為許郁晨所不爭執;
又依未來趣娛公司主張按系爭協議第7.2項之計算方式,即以許郁晨自110年7月起於系爭直播平台進行直播至111年2月底止所獲取之報酬總額2,225,200元,按10倍計算之金額為22,252,000元(見本院卷第186頁),並以該金額與50萬元中較高者為準,其得請求許郁晨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數額依約為22,252,000元。
⒊然本院經斟酌許郁晨另於其他平台進行直播之原因,係未來趣娛公司先表示已自111年3月1日起,將原經營之直播業務全部移轉予藝啟公司,惟許郁晨不同意至藝啟公司經營之平台進行直播,未來趣娛公司復無法繼續提供系爭直播平台予許郁晨進行直播;
未來趣娛公司縱曾有為許郁晨支出行銷費用之情事,然其既已將直播業務移轉予藝啟公司,許郁晨本無從再為未來趣娛公司提供直播之給付,未來趣娛公司亦未能釋明許郁晨至其他平台進行直播,在其已未繼續經營直播業務之情況下,究造成其公司本身受有何具體明確之積極或消極損害;
另參以許郁晨最早於109年2月1日起,即與未來趣娛公司簽訂獨家直播主合作協議,於110年7月起至111年2月底止獲取之報酬總額為2,225,200元,及許郁晨於111年3月間至其他直播平台進行直播後,曾經媒體為相關報導,再考量現今社會經濟狀況、雙方爭議始末等情,認未來趣娛公司依前揭約定,請求許郁晨給付1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尚屬過高,應酌減為44萬元,較為適當。
又因另案確定判決,業已准許未來趣娛公司以22萬元違約金債權與許郁晨之22萬元報酬債權互為抵銷,故未來趣娛公司對許郁晨之違約金債權,經抵銷後應僅餘22萬元(440000-220000=220000)。
六、綜上所述,未來趣娛公司依系爭協議第7.2項約定,請求許郁晨給付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14日(見原審卷第10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許郁晨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許郁晨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許郁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原審駁回未來趣娛請求84萬元本息部分,核無違誤,未來趣娛公司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許郁晨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未來趣娛公司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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