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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 原告 李雅慧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
上易字第7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3,392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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