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日東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邦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北貨運服務所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不服民國112年3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12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