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113,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異 議 人 李慧曦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黃國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