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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請人楊香癸
劉孟婷
劉孟青
劉孟妮
劉孟昀
共同
訴訟代理人劉坤典律師
複代理人蕭依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玄宗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一八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18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訴訟攻防所需,及為確認該期日訊問證人筆錄完整性,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王唯怡
法官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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