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30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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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請人林世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璧堯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11年修正前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75號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上開事件業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判決確定,法庭錄音內容因已逾裁判確定後2年保存期限而銷毀等情,有辦案進行簿及數位錄音已銷毀案件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交付已逾保存期限且經除去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開規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黃欣怡
法官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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