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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章一丰
兼法定代理人 章心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侯欣妤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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