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73,202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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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茲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證(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案訴訟標的價額逾新臺幣150萬元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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