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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淑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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