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徐仁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萬元【390,000元×71平方公尺=27,69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萬3,508元,再審原告僅繳納24萬3,672元(見本院卷第96頁),尚欠13萬9,8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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