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良依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財長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六一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