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8,上更,418,2001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八號
上 訴 人 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高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上訴人 讚悅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十七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彭朝馨 住台北市○○路十七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未逾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蔡 翁金 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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