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8,訴,297,20010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績一字第五一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黃 雅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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