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8,上國更,3,200102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國更㈠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張朝欽
被 上 訴人 己○○
丙○○
丁○○
庚○○
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己○○、丙○○、丁○○、庚○○、戊○○、乙○○及甲○○○為黃建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查本件原被上訴人黃建成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己○○、丙○○、丁○○、庚○○、戊○○、乙○○及甲○○○等七人,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其等具狀聲請承受訴訟,經核無不符,而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始對本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更㈠字第三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意旨,自應由原裁判之本院裁定其等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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