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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三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黃 小 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佳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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