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上,1082,20010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二號
上 訴 人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吳文升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四八之一號十二樓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邵瓊慧律師
魏妁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蘇 芹 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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