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上,575,2001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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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江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順
上 訴 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戊○○、甲○○、乙○○○、己○○、辛○○、丁○○等七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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