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上 訴 人 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王 淇 梓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