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上易,594,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九四號
上 訴 人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智
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錦綸律師
黃如慧

被上訴人 財貿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五○八號二十二
法定代理人 王華興
訴訟代理人 姚皓中
梁仁豪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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