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訴,56,2001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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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反 訴 原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反 訴 原 告 甲○○
兼 右 一人
訴 訟 代理人 丙○○
反 訴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八五號
訴 訟 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反訴原告業於九十年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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