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訴易,153,2001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二一號誣告等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誣告等犯罪嫌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提起上訴,經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周 美 月
法 官 王 聖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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