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上,117,200102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與華南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柒佰萬叁仟零肆拾伍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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