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上,223,200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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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三號
上 訴 人 己○○
甲○○
丙○○
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謝政達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上訴人 今第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一六號十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席中珍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蔡明和律師
陳俊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席中珍為被上訴人今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查本件被上訴人今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由蔡芳洋變更席中珍,此有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在卷可稽,該法定代理人應即承受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 豐 卿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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