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上,234,2001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 訴 人 奇想科研國際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松蔚
被 上訴人 中央造幣廠
法定代理人 魏貽信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姚 麗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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