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上更(一),15,2007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上訴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被 上訴人 甲○○(原名李馮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甲○○(原名李馮庫)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9585 號起訴,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69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林玲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