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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三號
再 審原告 豪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次
再 審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廿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號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屬本院管轄,自應移送於為該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顧 錦 才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鄒 賢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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