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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五號
再審 原 告 台金海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海龍
右再審原告與甲○○等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零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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