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4,上易,778,2009090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778號
異 議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7月13日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院96年11月6日94年度上易字第778號判決,誤認70年5月11日執67年的判決第一次聲請執行聲明人之財產,顯然忽視北院民事執行處之分配表存在,其判決內容顯然錯誤,經伊聲請更正,本院98年7月13日裁定竟駁回伊此部分之聲請,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對於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始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後段之規定自明。

準此,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如非屬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即不得提出異議。

本院98年7月13日裁定駁回異議人更正之聲請,該裁定並非屬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依法不得聲明異議。

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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