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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1月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本院96年11月6日所為判決之附表三及附表四,聲請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院判決之附表三、附表四,其計算方式係採「元以下四捨五入」,並非聲請人所指「元以下去掉」,自無誤寫誤算之情形。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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