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4,重上,575,2007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丙 ○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鴻淵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陳再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丁○○
參 加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